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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到底是什麼?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行政院日前公告《教師法》修法版本,因為涉及多項重大爭議,引起各方熱議,全國教師會也發動反對惡修聯署活動,立法院並預計於週一進行整體草案詢答,週三進行逐條審查。

本來公民時代,各方人士對於公共事務基於立場各自陳述意見,再正常不過。尤其是教育事務,更是許多人都關心的議題,投書媒體或者發表新聞稿發表對教育事務的看法,是很自然的事。

公共討論在藉由對話彼此理解、存異求同,尋找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是最終目的。也因此論述應該有所本,至少要經過一番查證與自我辯證,而非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否則不但貽笑大方,也浪費了公共討論的資源,更無助於公共事務的進步。

沒啟動調查小組,哪來的教評會審議?

以日前台灣家長教育聯盟謝國清理事長投書為例,文中表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關卡,就是學校的教評會。」但關心不適任教師議題的人士都應該知道,教育部早在2003年就訂定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應行注意事項),在2017年又進一步將專審會的設置及運作明訂於注意事項,以具體有效的策略協助處理學校不適任教師。

按照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當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投訴或主動察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按照情節輕重,應該在發現後48小時內至5日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由以上說明清楚可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一道關卡是啟動調查小組,絕非教評會。

再者,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確不是件輕鬆容易的工作,按照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個案,調查期程以14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30日,調查結束後5日內要提教評會審議;若是疑似個案,調查和輔導也至多不能超過4個月,就要將輔導結果送教評會審議。若沒有啟動處理機制,後面的查證、輔導、教評會評議,都不可能發生。

身為一校之長,何不先搞懂司法?

該文又提到,有優秀校長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後,卻陷入被當事人申訴再申訴的泥淖中。這裡首先要強調:憲法本就保障人民在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時,有請求救濟的權利;而教師申訴制度,為特別為教師設計的行政救濟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因為濫用行政高權,而壓縮了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外界不明就裡,常以教師申訴再申訴來斷定是師師相護,事實是教評會行使公權力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方為合法有效。所謂程序不備、實體不論,應該不難理解,講求程序正義,不過是對於人權的基本保障。

若是在教評會審議過程中,處理程序不合法治規範,例如組成違法、事證不足、開會不符規定等,所做出的決議當然是無效的。奉勸該文中所提到的優秀校長,與其意志消沉、無為而治,不如積極努力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才不枉身為一校之長之高度。

該文還提到若學校真的有不適任教師,而校長不處理,老師們可以透過校務會議的機制決議要求校長處理,此一說法更是極其荒唐。首先,校務會議討論的是校務發展重大事項,有關對人事任免、獎懲,本就不該是校務會議討論範疇。其次,若有不適任教師,身為一校之長竟然怠於處理,是否該位校長應該優先被納入不適任輔導行列呢?

身為教育工作者,樂見更多人關心教育事務,但我們也期待有更有所本的討論,才是教育之福、國家之幸 。

(作者為國小教師、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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