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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6月 更新日期:108年6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0709
一、題目:代理教師相關權益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三、探討研析
今年(2019年)5月中旬全國教師工會聯合總會公布各縣市代理教師聘期評比。結果僅金門縣達成各類代理教師均給完整1年聘期、嘉義市承諾下學期開始給完整聘期外,其餘縣市部分僅有代理教師兼行政或代理教師兼導師等特定類型給予1年聘期,而雲林縣、南投縣、苗栗縣、台東縣、花蓮縣則是不論哪種類型的代理教師,均只給予10個月又多幾天的聘期。1萬5千人暑假做白工,2個月沒有薪水。全教總認為,這些縣市是在剝削教師勞動力,完全漠視代理教師的付出與努力,應給予譴責。
國中小大量聘用代理教師,是因為中小學教師員額有一定的編制,少子女化減班產生超額教師,復以年金改革後資深教師延退,造成學校很少甄選新進教師、現職教師不敢輕易主動申請介聘。各地方政府每年檢討各校的「控管缺額」,不希望聘滿,為的是減少人事成本,並降低超額影響。而因應控管缺額的方法,就是聘任代理教師。根據統計,全國的代理教師約2萬人,而正式教師約18萬人,易言之,全國國中小每10位教師中,就有1名代理教師。
這群代理教師相較於學校其他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給假少、負擔行政工作、無參與重大校務決策之機會,權利完全不對等。隨著少子女化嚴重,將來學校更少甄選新進教師,代理教師可能越來越多,其中不乏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卻無機會成為正式教師,其權益實不應再漠視。
四、建議事項
(一)依法進用正式教師,以降低代理教師比例
代理教師之進用,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是經過公開甄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甄選優先順序為: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3.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換言之,其中不乏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者。
教育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已於2018年7月6日修正公布。其中國小每班至少置教師1.65人;國中每班至少置教師2.2人,每9班得增置教師1人。國中小全校未達9班者得另增置教師1人(第3條、第4條)。偏遠地區國小及國中全校學生人數未達31人者,另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第4條之1第1項)。本準則規定相關教師員額係採逐年增加,於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員額編制之規定(第4條之1第2項)。
依據準則之教師編制,各縣市政府宜寬列用人費用,讓學校能依法進用正式教師,降低代理教師比例。為兼顧少子女化減班超額影響,並預防各校人力斷層現象,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強制各校釋放一定比例之教師員額數,供教師介聘流動或辦理新進教師甄選。
(二)代理教師之聘期應予保障,且原則上不得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
代理教師係1年1聘,各縣市對於代理教師待遇的規範不一,同為代理教師,有些人獲得聘期與正式教師相同。但如同前述,大多數縣市採8月底至隔年7月初給薪,聘期只有10個月又多幾天,暑假2個月不計薪。實則若代理教師暑假確實到校協助校務,就應該給足薪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簡言之,代理教師原則上不得擔任行政職務為原則,特殊情況才例外擔任。
但教育現場卻是正式教師大多對於行政工作不感興趣,代理教師為了餬口只能接下,造成各校聘用代理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成為常態。一些學校乏人問津的苦差事職務,都由代理教師擔任,如行政組長、社團指導或導師工作等。此舉不僅增加代理教師個人工作負擔,亦不利於校務長遠之發展。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督導各校依法執行相關規定,並從嚴審核「特殊情況」。
(三)代理教師給假標準應比照正式教師,依聘期長短核實給假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授權依據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質言之,正式教師之權利義務於法律明文規定,而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則由授權辦法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8條與《教師法》第16條、第17條與相較,代理教師未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也沒有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亦不能參加教師組織。
代理教師雖占學校的編制員額,但在機關學校員工的分類上屬於「約聘僱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待遇方面,《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第1點)。除俸點固定(因未採計年資,自無比照正式教師逐年調升之基礎)、給假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事、病、喪假少於正式教師。且代理教師被摒除校內各項委員會之外,更無參與重大校務決策之機會。
其中影響權益較大的是給假規定,代理教師配合學校執行各項任務,幾乎與正式教師無異。其待遇之支給,既已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規定似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較為妥適。是以上述代理教師待遇及給假應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建議提升至《教師法》中明確規範。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