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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令】「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型: 【教育法體系】【各級學校】【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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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108年4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


修正要點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連續豪雨期間,將比照現行颱風之預報資訊發布頻率,每三小時發布一次。(修正第十一條)
二、考量受極端氣候影響,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可能造成如颱風過境後之普遍性,又第三條所定其他天然災害(如震災),亦有可能造成類此情形,爰配合修正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之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三、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亦應一併注意防範,爰將上開天然災害納入各通報權責機關應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之情形。(修正第十七條)
四、另配合原「桃園縣政府」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及為使南投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及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求,爰修正第四條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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